券业迎利好 券商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获修订
中证协近日向各家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下发了关于就《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稿整合了现有监管及自律要求,适当优化了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了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同样也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前,为打击直投业务中出现的“直投+保荐”的套利模式,中证协于2016年12月底发布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通知》,同时废止了原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至此,直投子公司这一证券公司重要的投资管理平台,开始拆分为私募管理业务和另类投资管理业务两类相互独立的公司。
中证协修订部分内容
针对《另类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后的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经母公司制度明确的母公司自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能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种类;三是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认可的其他标的;四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另外,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但是,本次修订稿中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投资母公司担任主办券商的新三板股票的相关要求。即持续督导期间,另类子公司在切实做到与母公司信息隔离、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母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当然,根据科创板战略配售的相关规则,另类子公司为保荐机构参与跟投的指定机构,同时,另类子公司也可以将跟投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开展转融券业务。为此,修订稿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不受《管理规范》有关“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规范私募子公司运作
针对《私募子公司管理规范》,此次整合的主要内容是在修订稿中明确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下设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持有该二级管理子公司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下设除二级管理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下设子公司。还有,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多家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各二级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另外,协会还取消了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备案要求,这意味着券商私募子公司下设二级子公司将放开。
“在之前《整改答复》中其实就明确了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龙头及知名外资机构合作,在取得机构部无异议函后成立二级管理子公司。这些合作机构一般而言实力强大、资金雄厚,券商私募从而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再加上拥有控制权,也会提高券商私募对于项目的把控能力。”有业内人士评价道。
但是,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需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向协会进行备案。需要强调的是,特殊目的机构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资格,不得开展与备案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最后,本次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人员配备要求:(一)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三)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四)具有专门的合规风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