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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尴尬:“河底捞”被海底捞”告“了!法院判决来了

2020-08-14 09:17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4193

根据中国裁判员公文网的资料,针对海地捕鱼案中商标被侵犯的情况,长沙市天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海"与"河"的争端


海雕成立于1994年,在国内外拥有100多家直链餐厅。河底捞出生于2018年9月,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地址在长沙玉华区,餐厅的主门牌是"河底捞家常菜"河底钓鱼",其中"河底钓鱼"字三分水呈河状,下面的"底"字被鱼形形象所取代,上面的整个标志有一个活鱼形象。


2019年8月,海底捞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至河底捞。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非常相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等。文字商标是否相似,要从语音,形象,含义进行对比进行对比,江和海语音不同,字形也不同,相似的都是属于水的,但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在被告看来,河底捞和海底捞的商标不是近似商标。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只要有水的名称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这显然是错误的。另外,说到海底捞,大家都知道是火锅,但河底捞主要经营香茶河鲜,火锅不是主业,服务的方式也不一样。


海底捞诉讼请求被驳回


根据中国司法公文网的资料,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主持此案的审判长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创新,但也存在一些商业权利、滥用权利和垄断产业的意图,知识产权的审判不仅要注意权利的保护,而且要注意防止权利的过度保护。"-


根据审判长的说法,海雕使用的标识与海雕相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且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比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成和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和色彩组合,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登记的商品存在特定关系


据审判长介绍,“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在整体字体上存在一定差异,海底捞采用方正花里字体,"河底捞"是一个艺术词,"河"字的三点是河流的艺术形式,"底"字下方的点是由艺术形式的鱼形象构成的。在发音上,"何"和"海",虽然拼音是H的开头,但无论是根据普通话发音还是根据湖南方言发音,这两种发音都没有相似之处。河底捞店铺牌匾与海底捞店铺牌匾在组成、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之处,在整体结构、三维形状、色彩组合等方面也没有相似之处。


审判长认为,海底捞旗下的所有商铺都是四川火锅,河底捞是典型的湖南菜,有一些不同,因此,无论从字体、发音、构图、色彩,还是从原告、被告管理菜肴等方面,都不会使广大消费者对江河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影响,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迪渔业有着特定的关系,因此被告河底餐厅不构成侵犯原告海迪渔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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